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信教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能不能信教
宗教信仰的宗教政策
1、我国实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宗教信仰自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宪法的平等原则也要求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我国的宗教政策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每个公民都有权选择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也有权选择信仰某一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3、【答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 第各宗教一律平等 第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第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是什么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2、《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的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行为,明确宗教教职人员权利救济渠道。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加强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管理。
3、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监督和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履行其宗教职责,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完善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5、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六条 经登记注册的宗教教职人员由登记注册部门发给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只证明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身份。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各教其他固定过宗教生活的处所。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在县级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和房屋登记手续,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保护信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举办宗教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符合宗教仪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6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的审批13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什么制止非法节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1、法律分析: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随着我国宗教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从宪法到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本上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体系。
2、法律分析: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3、法律分析: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事务条例的文件全文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公共事务。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5、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宪法关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哪些规定
被选举权与担任公职的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是担任公职权利的一种法定条件权。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义务是宪法 、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对国家 、 社会的责任。一定形式和内容的政治义务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定政治统治的反映,也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地位的工具。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是平等的、一致的。
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出版自由。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属于参政权。